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6〕6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公安局批准,于2016年7月2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甲、张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7日,**小学九年级二班学生被告人杜某甲与八年级二班学生张某丁琐事发生纠纷,张某丁回到村里告诉同村的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甲,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甲商议后表示要去学校吓唬一下欺负张某丁的学生,2016年3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听到同学巩某甲(未满十六周岁)诉说,在临江小学门口张某丁准备找人打他,下晚自习后,杜某甲手持板凳腿从学校大门口出来,巩某甲从校园门口出来便举刀砍向张某丁,张某丁见状便朝武都方向跑,巩某甲手持菜刀追赶张某丁,与张某丁同村的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甲见状也跟随两人一起跑,杜某甲手持板凳腿也追了上去,巩某甲将张某丁追至临江镇巩奇永药铺门口时,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蒋某甲就和巩某甲、杜某甲厮打在一起,杜某甲拿出随身上携带的折叠刀,在张某丙身上捅了几下,张某乙发现杜某甲手里有刀,就抢夺杜某甲的刀,在夺刀的过程中,杜某甲右手虎口处被折叠刀划破,张某乙的左肚皮擦破。随后,双方受伤人员各自被送往诊所包扎伤口。张某丙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甘肃省文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甲、张某丙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键
2016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文县***乡***村
2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甲、张某丙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4.物证刀具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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