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天水市麦积区**村**号,原天水市麦积区**村村委会主任。1992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199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99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张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共党员,2019年12月10月被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组织部开除党籍,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甘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包庇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以被告人杜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乙和朋友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金浩源歌舞厅二楼一包厢内喝酒,喝完酒到一楼大厅时碰见被害人奚某甲等人在大厅喝酒,被告人杜某乙和被害人奚某甲因劝酒等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杜某乙拿起啤酒杯朝被害人奚某甲头部砸了一下,致其头部流血,二人被劝到金浩源歌舞厅门外时,被告人杜某乙跳起来朝被害人奚某甲腰部位踏了一脚,将被害人奚某甲踏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奚某甲受伤。2019年3月13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奚某甲右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杜某乙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自首。
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杜某乙和被害人奚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杜某乙赔偿奚某甲70000元。
22018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听说被告人杜某甲和奚某乙在天水市麦积区二十里铺村打麦场吵架,二人来到该打麦场看见奚某乙和被告人杜某甲在争吵,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上前去对被害人奚某乙拳打脚踢,后被告人杜某丙用脚踢被害人奚某乙左胸部致使被害人奚某乙摔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奚某乙受伤。2018年7月30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奚某乙头皮挫伤属轻微伤;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3在2018年3月25日杜某乙、杜某丙殴打被害人奚某乙后,被告人杜某甲得知证人奚某丙在侦查机关作了证明杜某丙、杜某乙打奚某乙的证言就让奚东平将奚某丙叫到其家中,用言语辱骂威胁奚某丙作伪证,后奚某丙因为害怕杜某甲报复自己及家人就到侦查机关作了自己没有在现场也没有看见是谁打奚某乙的证言。
4在杜某乙、杜某丙殴打奚某乙后,张某某把奚某乙送到医院,奚某乙给张某某说自己的伤是杜某丙踏的,张某某告诉杜某甲后,杜某甲威胁张某某把事情处理好,张某某为在二十里铺村办幼儿园得到杜某甲的支持,于2018年7月7日与奚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奚某乙4万元并取得奚某乙的谅解。2018年7月14日张某某向侦查机关陈述是自己在奚某乙身体左侧踏了一脚,奚某乙倒在地上,后杜某甲向侦查机关陈述是张某某踏了奚某乙一脚。
5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杜某乙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天水市麦积区二十里铺村秦麦高速公路南侧200米处的土地上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且洗沙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盗采的沙坑用建筑垃圾回填。
经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会同甘肃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勘查鉴定:被告人杜某乙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矿资源总量为28644.82m³,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价值为24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杜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杜某甲以威胁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杜某甲、张某某明知杜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追究杜某乙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杜某丙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作证罪、包庇罪追究杜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天水市张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乙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丙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甘谷县看守所,均已通知换押。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3册,起诉书20份,换押证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