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甲、侯某某与他人多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广场的多家服装店内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侯某某与杜某乙(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广场**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邱某某摆放在店内销售的白色BMT小熊毛衣等四件衣物后逃离现场。经查,被盗衣物标牌价格合共人民币925元。
2.2017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侯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广场 **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覃某某摆放在店内销售的DB拼字母羽绒服三件后逃离现场。经查,被盗衣物标牌价格合共人民币2097元。
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甲、侯某某与杜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广场**店内,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摆放在店内销售的绿色童装外套等三件衣物后逃离现场。经查,被盗绿色童装外套标牌价格人民币399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乙再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广场**店内,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摆放在店内销售的灰色女装外套一件后逃离现场。经查,被盗衣物标牌价格人民币599元。
5.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广场**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摆放在店内销售的红色毛衣等四件衣物后逃离现场。经查,被盗衣物标牌价格合共人民币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87613****;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楼,联系电话1382556****;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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