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杜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6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杜某多次来到六安市裕安区**镇、独山镇、江家店镇,采取溜门、翻窗等方式进入空置商品房内,剪断并盗取室内家用电线共计价值38691元。
一、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多次来到六安市裕安区**镇和平苑小区,采用溜门、翻窗等方式进入101套空置商品房内,盗取家用电线共计价值37087元。
二、2019年10月,被告人杜某两次来到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采用相同方式进入5套空置商品房内,盗取家用电线共计价值1604元。
三、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六安市裕安区**镇林寨小区,采用相同方式进入6号楼2单元401室的空置商品房内,后在实施盗窃时被群众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盗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晖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