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乡**村**东组**号。2015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4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豫NC****号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永兴街与文慧路交叉口,撞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BR****号轿车后驾车向西逃逸,行驶至永兴街东城饭店门口又撞上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路边的豫NM****号轿车,后被告人杜某驾车向西行驶至中原路口将车停在路边,被赶来的出警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杜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张某某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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