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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采本村河道内灰岩及渣土。经测量该核查区内白云质灰岩动用量为4440.3吨,渣土动用量为4098.7吨,经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灰岩原矿为45元一吨,渣土为8元一吨。折算白云质灰岩价值人民币199813.5元、渣土价值人民币32789.6元,价值总计人民币2326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电话:1870549****;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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