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镇**街**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华宁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4月13日、2013年11月15日对其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之后杜某某仍继续营业。至2019年6月26日杜某某在其家中为患者进行诊疗时,被卫生行政部门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蓉
检察官助理:赵红梅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华宁县**镇**街**队**号,联系电话:173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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