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48********,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自家菜园内撒下罂粟种子。2020年3月28日8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曹村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并铲除杜某某种植的1080株罂粟。经鉴定,被铲除的罂粟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其自己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曹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琦
检察官助理 王 萍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
**村**组**号,联系电话1813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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