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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公安局,住吉林省**局**家属区。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由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指定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因其所承包的位于吉林省**局**林场**林班**小班耕地旁的一株水曲柳遮挡阳光,影响耕地农作物生长,遂使用自家镰刀将该株水曲柳根部向上至20cm位置处的皮环剥后,用捡来的石头将剥皮位置遮挡,致使该株水曲柳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毁坏的林木树种为天然水曲柳1株,立木材积为0.1272立方米,原木材积为0.105立方米。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镰刀1把、水曲柳1株;

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相图》《权属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4、延森涉字(2020)第150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葛桂英

检察官助理:李世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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