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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新甸铺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杜**在禁渔期内用电打鱼的方式在新野县新甸铺镇***的白河内非法捕捞。经查获,被告人杜***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共计6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志悬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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