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街**小区**号楼**。2009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40分,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本市迎某某桥东街某某小区门口,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并从其所骑得电动车车筐内的一个袋子内查获一大一小的两包疑似土制海洛因毒品。经鉴定,扣押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33.22克。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欣贵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 1718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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