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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于2011年8月2日、2012年5月10日、2014年5月13日、2014年10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5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在大新县**镇**村**村口的公路上以12000元向农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包海洛因,买回来后用小塑料袋分装好。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大新县公安局下雷边境派出所在大新县****社区****号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和3名吸毒人员,民警在杜某某右边外套口袋搜出21小袋疑似毒品海洛因;在外套左边内口袋搜出左轮手枪1支、子弹5发;在二楼杜某某房间的床底下搜出3小袋塑料袋疑似毒品海洛因,在电视柜上搜出两个电子称;在二楼客厅搜出5发生锈的军用步枪弹。缴获的24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38.49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送检的疑似枪支为自制小口径左轮手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送检的疑似枪弹为制式56式步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辩论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8.4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法定刑分别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刑期为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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