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0109199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街**巷**内一桌球室,将其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装在包中交给黄某甲并指示其负责保管,后黄某甲(另案处理)吩咐黄某乙将该枪支存放于由黄某甲、黄某乙、某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住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里**号**房**号出租房内,后被公安人员于该处依法查获。经依法鉴定,涉案一支枪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某某乙的证人证言;4.枪弹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装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邕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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