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将其祖辈父辈遗留下来的一支火药枪私自留存在位于凌某某**镇**村**屯**号自家中。2020年5月13日,凌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在一楼卧室内查获杜某某的一支全长151cm、木质枪托的枪支及雷管、导火索等物品,后依法进行扣押。经鉴定,杜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和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社会调查报告,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枪支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璨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凌某某**镇**村**屯**组**号,联系电话:1827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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