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吴郑炮,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某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馆附近垃圾堆中捡到一把火药枪,后将火药枪藏在其舅舅家养鸡场外的铁皮堆内。2020年3月25日,因王某某、黄某某拉了杜某某的两车沙子,杜某某约对方在**镇**公庙谈判赔偿事宜,3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杜某某开车前往现场并将藏于养鸡场处的枪支取出放于车后备箱。到达**公庙后杜某某下车与黄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从后备箱拿出该枪。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因害怕枪支伤人,便上前把枪支抢了过来,并殴打杜某某,杜某某遂逃离现场。案发后黄某某和杜某某的妻子邝某某均打电话报警,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回到案发现场,后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其对非法持有枪支一事供认不讳。经海口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所持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火统,构成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茸
书 记 员:王一帆
2020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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