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拘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56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2********,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让吴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张某某及张某某的朋友彭某某带至本区新碶街道一家店吃夜宵,期间,杜某某向张某某索债,并殴打了张某某和彭某某。后杜某某让吴某某开车将张某某、彭某某带至其居住的本区**街道**小区楼下,杜某某强行将张某某带至其家中,采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逼迫张某某还钱,张某某受伤。当晚12时许,由吴某某开车,杜某某将张某某、彭某某带至本区新碶街道新大路附近让二人下车离开。张某某、彭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左右。

2.2018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一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将被害人马某某从本区新碶街道嵩山路上的一家小吃店内强行带至本区新碶街道明州路与横河路交界上岛咖啡厅二楼一包厢内。在包厢内杜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手扇巴掌等方式向马某某索债,债无果后,杜某某让马某某离开。马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4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0年86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