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位于香河县**镇**村其租用的库房内的板材已被香河县人民法院查封,仍将被查封的板材转移并交付他人,致使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无法执行。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文祥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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