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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6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在北京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某(另案处理)。**公司在全国设立一、二级订单中心,公司主要经营网购平台“**商城”,经营模式为投资人注册会员后,采取“订单式消费”形式投资,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业态”会员形式,以投资人民币5000元为一单,获得商城消费积分5000分,用于购买“**商城”中的商品(商品价值远高于市场价格),同时获得10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会员累计可获得返利人民币8000元;二是“本地电商”会员形式,以投资人民币1000元为一单,可获商城积分1000分,用于购买“**商城”中的商品,同时获得2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场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会员可累计获利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在阿某某注册成立阿某某**镇**体验店(以下简称**体验店),经被告人杜某某申请,**体验店于2018年1月2日成为北京**有限公司的二级订单中心。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口口相传和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以及其“新业态”等经营模式,发展会员18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07.5万元,造成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737.43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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