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原系**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昌平网点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杜某某任**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昌平网点业务员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高某某、张某甲(均已起诉)等人,以投资**文化旅游开发等项目承诺返本高息为名,在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张某乙、宋某某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复投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在家中等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签单表等;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并认罪认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聪颖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出租房,联系电话1521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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