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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06号

告人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始,被告人杜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蒲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已判决)受顾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以位于本市白某某**路**号**大厦**房的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平台,在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电视、杂志、网络、招商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加盟送车、送房、送现金及购买双十一门票返现、形象代言人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82874229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有209名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杜某某与同案人结伙非法吸收上述209名已报案参与人的存款共计35558939.60元。其中杜某某系该公司**,陈某某系该公司的**,蒲某某系该公司**部的主要人员。

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共享许可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经营资格认定复函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等五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蒲某某的供述;

5.专项审核报告书;

6.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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