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1********,鄂温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杜某某使用自家四轮车于2012年将位于在莫旗巴彦乡葛根台村二组南桥西的草场开垦起来逐年扩大开垦面积至2017年,并在开垦的土地上耕种农作物。经鉴定,非法开垦的草地面积达67.79亩,属性为天然牧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许可,开垦草原67.7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广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莫旗**乡**村。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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