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镇,住乌拉特前旗**镇**场**分场**号,于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所,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金霞,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乌拉特前旗**牧场**分场**湾非法开垦林地和草原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鉴定被告人杜某某开垦林地31.932亩,经乌拉特前旗林业和草原局确认杜某某开垦草原9.576亩,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共41.508亩。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杨某某、周某某、安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4.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出具的鉴定意见;5.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和草原,改变被占用林地和草原的用途,造成林地和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益良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2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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