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宁强县**镇**村**组家中,使用内六角扳手、角磨机等工具,将购买的一根无缝钢管、射钉器等组装成一支枪支。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久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视听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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