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2********,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大理自治州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组**号,暂住临沧市临翔区**街**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街“**市场”经营中草药摊铺。2020年4月12日10时许,民警在市场清查行动中,在杜某某中草药摊铺查获用于准备出售的穿山甲甲片1898.3克、白鹇完整干脚31只、象科野生动物干皮56块、犀科野生动物角121克、1只蜂猴干皮张、黄羊基本完整的3只角等制品。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物品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有,价值共计9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野生动物制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卿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205****);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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