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1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电话传唤到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禹辰物流公司在扩建过程中,以从村民手中租赁的形式违法占用新光村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014年11月,禹辰物流公司**葛七宝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期间,葛七宝之胞兄葛某乙为了掩饰葛七宝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活动,2015年10月26日,请托时任新光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五组组长的便利,和葛某乙之子葛乔代表的禹辰物流公司签订了新光村21亩土地租赁合同。2016年年初,为表示对杜某某提供便利的感谢,葛某乙邀请杜某某到自己的办公室,将杜某某于2011年借取的20万元借据撕毁,明确告知杜某某免除偿还义务,变相给予杜某某20万元好处费。
2019年11月5日,杜某某主动将20万元受贿款退缴到公安鄠邑分局指定的案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禹辰物流公司与新光村村民及其第五小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杜某某上缴赃款的凭证等书证;
证人葛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量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昌金智宏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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