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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杜某,女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8月1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杜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号**酒店东侧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明知购进的德国增大延时丸、蚁力神、美国伟哥等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公开销售。直至2020年8月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查获。经检测,被查获的德国增大延时丸、蚁力神、美国伟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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