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2020年7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在经营定兴县**汽车养护店期间,明知其从定兴卢某某(因本案已判刑)处、北京“小某某”处购买的美孚牌系列润滑油为假冒埃克森美孚公司产品,仍多次购买并销售。自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杜某某共购进假冒美孚牌系列润滑油2192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1276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所购进的美孚牌系列润滑油防伪标识均为假冒标识,且其中部分油品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河北省公安厅通知、1017假冒品牌车用机油案情简介、打击条件线索表、送货单、保定市广森商贸公司证明、赃物照片、美孚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卢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真伪鉴定报告书、美孚公司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