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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11967********,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荔浦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荔浦县**镇**园**号**栋**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2月23日被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2017年8月11日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7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从广西荔浦县搭乘客车来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文化宫广场边找到龙某某(在逃),要求龙某某帮助其购买毒品海洛因40克,并将现金人民币14400元交给龙某某。龙某某根据事先预约找到刘某某(另案处理),请求刘某某帮助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将14400元转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得到现金后,于2019年7月4日17时许通过向他人购买获得一包毒品海洛因后并拿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文化宫广场边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得到毒品海洛因后走到文化宫广场对面道路10路公交车站牌边准备搭乘公共汽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杜某某身上扣押得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量和鉴定,扣押的毒品成分是海洛因,净重39.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净重39.9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因病现羁押于柳州市**医院。

2.案卷四卷、《量刑建议书》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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