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56********,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延期,2月29日退查,3月2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高密市**镇**村村西院内发动拖拉机,拖拉机失控后将其妻王某某撞倒致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辗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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