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2009年6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1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杜某甲在新乡市红旗区新乡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辆白色奥迪A4汽车时,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收入证明欺骗河南省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个人汽车分期贷款20.9万元。购车后,河南省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车辆手续拿走,双方约定7个工作日及时上牌、办理分期业务,后杜某甲多次将车辆抵押,一直未上牌,2016年6月杜某甲将车辆上牌,2017年将车辆出售,欠河南省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20.9万元一直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安阳市房产档案馆出具证明、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业务查询记录、《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要点》等书证;
2.杜某乙、翟某某、刘某甲、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晓华
检察官助理:韩宗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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