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沛县朱寨镇梅村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处,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其废品收购站门口的电动车座下面的人民币13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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