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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82********,汉族,大学本科,襄阳市**学院**,出生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路**号**。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4月29日被襄阳市襄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6日决定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同年10月29日经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4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襄阳**学院**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湖北一般非税收入缴款书、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3.3325万元(以下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8日,襄阳**学院财政非税账户收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交纳的教育培训转款共计13.1225万元。2018年5月15日,杜某某根据上述收入打印了金额为131225元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002460****),到建设银行檀溪支行请求确认盖章。檀溪支行工作人员对该缴款书与银行交易明细核对后,确认同年5月8日有13.1225万元存入,便加盖了银行印章。襄阳**学院财务部以该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002460****)为依据入账13.1225万元。

杜某某因其2018年4月收取的部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已开收据,但钱款未上交学院财务。为掩盖自己无截留上述公款的行为,2018年5月18日,杜某某在未实际向襄阳**学院财政非税账户交纳钱款的情况下,虚开金额为13.1225万元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002460****),到建设银行檀溪支行请求确认盖章。檀溪支行工作人员仅仅简单核对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当月确有13.1225万元存入,便在该虚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上加盖了银行印章。随后杜某某将该虚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在襄阳**学院财务部入帐,从而非法占有公款13.1225万元。

(二)2018年5月7日,襄阳**学院财政非税账户收入该院**郑某某转帐交纳的2016-13班鉴定费共计0.21万元。2018年5月15日,杜某某根据该笔收入打印金额为2100元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002460****),到建设银行檀溪支行请求确认盖章。檀溪支行工作人员对该缴款书与银行交易明细核对后,确认同年5月确有0.21万元存入,便加盖了银行印章。襄阳**学院财务部以该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002460****)为依据入账0.21万元。

杜某某因其2018年4月收取的部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已开收据,但钱款未上交学院财务。为掩盖自己无截留上述公款的行为,2018年6月18日杜某某在未实际向襄阳**学院财政非税账户交纳钱款的情况下,虚开金额为0.21万元非税收入缴款书(号码:002482****),到建设银行檀溪支行请求确认盖章。檀溪支行工作人员仅仅简单核对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当月确有0.21万元存入,便在该虚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上加盖了银行印章。随后杜某某将该虚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在襄阳**学院财务部入帐,从而非法占有公款0.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襄阳**学院记帐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杜某某干部履历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杜某某利用担任襄阳市**学院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公款共计24.1733万元挪归其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11月2日,襄阳**学院2014-**班班主任马某甲,将代收的将该班学生的书费0.374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同时又通过刷卡的方式将学生的住宿费1.7万元以刷卡转账的方式缴纳。杜某某在收取马某甲0.374万现金后,既未给马某甲开具收款收据,也未上交财务;对于马某甲刷卡转账的1.7万元,杜某某作为其之前已收取但未上学院财务的其他费用上交学院。

通过上述方式,杜某某挪用公款合计2.074万元。

(2)2016年2月20日,2015-**班班主任马某乙将代收的学生书费0.2363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给马某乙开具该笔书费的收款收据,而是仅给马某乙开具白条。对于该0.2363万元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帐。

2017年2月20日,马某乙将代收的学生书费0.2325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给马某乙开具该笔书费的收款收据,而是仅给马某乙开具白条。对于该0.2325万元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帐。

2017年10月24日,马某乙将代收的学生学杂费现金2.0465万元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在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收款收据待开。后来杜某某补开收款收据0.31万元并将0.31万元现金上交学院财务入账,其余1.7365万元现金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帐。

通过上述方式,杜某某挪用公款合计2.2053万元。

(3)2016年9月26日,2015-**班班主任孙某乙将代收的学生学杂费1.468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只是在孙某乙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票据待开。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

2016年10月,孙某乙将代收的学生书费和住宿费现金合计0.759万元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只是在孙某乙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票据待开。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

通过上述方式,杜某某挪用公款合计2.227万元。

(4)2016年9月22日,2015-**班班主任李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和住宿费合计2.068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只是给李某某开具白条。此后,杜某某补开收款收据1.924万元并在学院财务入账。余下的0.144万元现金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通过上述方式,杜某某将上述0.144万元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5)2016年10月18日,2015-**班班主任詹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0.42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给詹某某开收款收据,只是在詹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票据待开。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杜某某将上述0.42万元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6)2017年2月20日,2015-**班班主任王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0.6308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给王某某开具收款收据,只是给王某某开具白条。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杜某某将上述0.6308万元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7)2016年9月8日,2016-**班班主任罗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360元书费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只是给罗某某开具白条。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

2016年9月13日,罗某某又将代收的学生书费240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也只是给罗某某开具白条。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

2017年2月24日,罗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住宿费1.65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只是给罗某某开具白条。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

通过上述方式,杜某某挪用公款合计1.71万元。

(8)2016年9月,2016-**班班主任尚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0.663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只是在尚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待开票。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

2017年10月11日,尚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0.4128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开收款收据,只是在尚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代开票。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

通过上述方式,杜某某挪用公款合计1.0758万元。

(9)2017年10月19日,2016-**班班主任石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和住宿费2.555万元刷卡转账交到学院财务杜某某处,杜某某未开具收款收据,只是给石某某开具白条。此后,杜某某只是补开了0.5万元收款收据并在学院财务入账。石某某转账余下的2.055万元,杜某某将其当作其已收取但未在学院财务入账的其他费用,上交学院财务,通过该方式,杜某某挪用上述2.055万元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10)2017年11月3日,2016-**班班主任蒋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和住宿费2.537万元刷卡转账交到学院财务杜某某处。当时,杜某某只是开具收款收据0.937万元,其余1.6万元未开具收款收据,仅在蒋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待开票据。此后,杜某某将其当作其已收取但未在学院财务入账的其他费用,上交学院财务,通过该方式,杜某某挪用上述1.6万元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11)2017年10月9日,2016-**班班主任汤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和住宿费3.01万元刷卡交到学院财务杜某某处。杜某某未给汤某某开具收款收据,只是在汤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待开票据。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而是将上述3.01万元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12)2017年10月10日,2016-**班班主任伍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和住宿费1.2万元刷卡转账交到学院财务杜某某处。杜某某未给伍某某开具收款收据,只是在伍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票据待开。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而是将上述1.2万元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13)2017年10月11日,2016-**班班主任李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书费现金0.3399万元交到杜某某。杜某某未给李某某开收款收据,只是在李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票据待开。此后,杜某某仅补开收款收据一张,金额0.0103万元并在学院财务入账。余下的0.3296万元,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而是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14)2018年3月13日,2017-**班班主任严某某将代收的学生住宿费现金0.4万元交给杜某某。杜某某未给严某某开具收款收据,只是在严某某提供的学生名单上注明:钱已收,待开票据。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杜某某将上述0.4万元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15)2017年10月18日,“**”超市**店工作人员王某某到农业银行向杜某某的银行账号存入其向襄阳**学院缴纳的水电费4.986万元,杜某某收到该款后,于2017年10月21日给该商店开出票据。此后,杜某某未将该笔资金上交学院财务入账,而是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16)2018年3月19日,襄阳**学院学工部王某某将收取的学生乘车费现金0.1058万元交给杜某某,杜某某为给王某某开具收款收据,只是给王某某开具白条。此后,杜某某既未补开收款收据,也未在学院财务入账,而是将上述0.1058万元挪用于个人还款或消费。

案发后,杜某某向襄阳**学院退赃款27.0943万元;留置期间,杜某某向监察机关退赃款10.4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杜某某出具的白条、**学院记帐凭证、票据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铮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文书各一式五联。

5.监察机关出具的杜某某的到案经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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