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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贪污、受贿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汉族,大专文化,原沛县**管理站副站长、站长,住沛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18日被沛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18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127日经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冒领临时工工资、报销个人发票、多领工资等手段,贪污企业公款合计人民币1295527元,被其个人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冒领临时工工资等形式多次侵吞公司资金人民币534860元、134500元、60000元,合计人民币729360元;

2.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个人消费的发票及虚开的发票在公司报销,侵吞公司资金人民币78090元、46454元、5310元,合计人民币129854元;

3.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在工资关系仍在沛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所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办公室主任韩某某给自己多发一份工资,被告人杜某某重复领取工资合计人民币35313元;

4.2012年底,被告人杜某某在沛县**管理站所有的单位公房拆迁过程中,将拆迁奖励款人民币20000元占为己有;

5.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杜长多次安排**港会计荣某某、*甲公司会计郭某某、*乙公司会计张某某从三家企业账户中以发放未上班人员工资等名义提取人民币合计5023620元,其中人民币363000元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6.2016年12月, 被告人杜某某在沛县**管理站办公室装修后,利用职务便利,以让装修承包人张某某多开发票报销的形式,贪污*甲公司人民币18000元。

二、受贿

2010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甲、李某甲、翟某某、陈某某、闫某某等人款物,为他人在工作安排、码头治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合计价值人民币348000元,被其个人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春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沛县**镇港务站站长王某甲的工作及其未到沛县**管理站上班谋取便利,先后20次收受王某甲的苏果超市购物卡面值合计人民币168000元; 2011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受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共收受王某甲合计价值人民币l88000元;

2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受翟某某为感谢其在车辆查处方面提供的帮助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3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沛县**港务管理站品站长闫某某为其亲戚王某乙安排工作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2014年8月王某乙被安排进沛县**港工作;

4.2016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杜某某先后6次收受沛县**港经理李某甲为感谢其对港口的帮助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000元;

5.2016年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港口检查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徐州**砂石有限公司江某某感谢其对港口的帮助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000元;

6.2016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沛县**港务管理站会计陈某某为其丈夫李某甲安排工作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2017年2月,李某甲被安排进**公司工作;

7 .2017年初,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为儿子李某丙安排工作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2017年6月,李某丙被安排进**公司工作;

8.2017年8、9月份,被告人杜某某收受**港经理鲁某某为感谢对其港口工作的帮助以购树款名义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收受沛县**港负责人解某某为顺利通过港口环保验收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10.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收受沛县**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丙为协调顺利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杜某某收受王某丙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徐州**面粉厂的米面提货单。被告人杜某某共收受王某丙行贿款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及其家人、同事为其退缴赃款合计人民币41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档案资料、沛县港、*甲公司、*乙公司财务记账凭证,银行信息及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涉嫌贪污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罪的相关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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