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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汉区**号。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于2021年1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江汉区**湖的**宾馆**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4颗红色圆形片剂 “麻果”和一小包白色晶体 “冰毒”,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给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及鉴定,4颗红色圆形片剂净重0.36克,一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17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2. 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破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系统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无法现场封装情况说明、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检定证书、毒品称量、取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测照片、被告人与证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5.检查笔录;6. 毒品称量、取样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0.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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