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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现住乐山市沙湾区**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肖某某微信询问被告人杜某某购买冰毒,杜某某后到肖某某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楼**号住处,拿出了一小袋冰毒卖给肖某某,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杜某某200元,因肖某某的朋友想要购买冰毒,肖某某又向杜某某询购毒品,杜某某又拿出一袋给肖某某,肖某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转账300元给杜某某。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到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楼**号住处找到被告人杜某某,向杜某某购买毒品,杜某某卖给周某某一小袋,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杜某某500元。交易完后,周某某和杜某某一起准备去理发,在四方街一理发店外,两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从杜某某身上搜查出3袋冰毒,共计0.92克,从周某某身上搜出在杜某某处购买的一袋净重0.6克冰毒,后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楼**号挡获肖某某,查获肖某某在杜某某处购买吸食剩下的0.09克冰毒。

经鉴定,从周某某、肖某某处搜出的冰毒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搜出的冰毒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4个月,罚金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2020317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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