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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退休工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3日、24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2016年11月25日李某某再次来到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与准备与被告人杜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十小包,后经陕西佰美法医法鉴定所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8.58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毒品检验报告;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7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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