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经与刘某某(男,51岁,北京市人)联系,携带毒品自湖北省武汉市出发,后于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海德温泉酒店内,欲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起获可疑白色晶体38 包及可疑红色药品1包(共计净重3.5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杜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向他人出售并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男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金属包装盒1个、透明塑料袋39个;
7、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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