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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期**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谭某某在单身交友聊天平台上认识后,相互添加了微信,在微信上经常聊天,并逐渐以男女朋友相称。

2018年10月5日,杜某某在微信里提出,谭某某要想获得其母亲的认可,需要谭某某拿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然后双方一起在广西开店生活。谭某某将其存折拍照发给杜某某,表示其有开店的资金,但同时表示因其年龄超过60 周岁等原因,银行不能帮其将存折里的钱转账给他人。杜某某就让谭某某将钱取出转存到银行卡里,然后约定过来海南省陵水县找谭某某。

2018年10月21日,杜某某和冒充成其弟妹的芦某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坐车过来陵水县找谭某某,二人到陵水县**乡**村谭某某家中,和谭某某谈了要开店的事,接着二人又到陵水县城如家酒店住宿。当日下午谭某某便将其存款分15次存入其一张陵水县农信社的银行卡。2018年10月22日, 谭某某到陵水县城如家酒店找杜某某,并在酒店前台将内有余额123627.03元的农信社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杜某某使用。当日,杜某某以拿钱给芦某某买飞机票名义用谭某某的银行卡取现了4000元。

2018年10月23日,杜某某、芦某某带谭某某乘坐飞机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接着杜某某、芦某某、赵某某(绰号小某某)等人带谭某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看店铺,表示要租下店铺开店,谭某某同意,并由杜某某、芦某某全程操作租店铺一事。2018年10月25日,谭某某乘坐汽车返回陵水县。后杜某某、芦某某将东兴市**路**号一间店铺租下,以芦某某名义开了一家名叫**烧烤店。杜某某拿到谭某某的银行卡后,分次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用于个人开店和个人生活开销。2019年3月28日,芦某某将店铺转让出去并逃离当地。

被害人谭某某回到陵水县后,怀疑其受骗,于2018年11月24日将其银行卡注销,截至此时,杜某某合计从谭某某的银行卡里取款121673.8元。谭某某多次询问杜某某烧烤店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杜某某向谭某某隐瞒开店的出资经营情况及店铺已关门等情况,并编造各种理由逃避谭某某。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江平镇横江边境检查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旅馆业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婚恋交友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2167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其超

检察官助理:黄再波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6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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