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59********,汉族,中专毕业,河北省南宫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住南宫市**大街**院**号里**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 月1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长垣市**管理中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刘强、被害单位长垣市**管理中心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朱某某(另案处理)与长垣**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该医院的耳鼻喉及静脉曲张诊疗项目由朱某某经营,双方对共同商定的项目收入按7:3的比例分成。朱某某找到被告人杜某某,让其任长垣**医院耳鼻喉科坐诊医生。因杜某某无执业医师资格,杜某某、朱某某商议借用肖某某的医师资格,并于2018年9月27日将肖某某的执业机构变更到长垣**医院,后杜某某便以肖某某的名义在长垣**医院耳鼻喉科执业。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杜某某伙同朱某某、耳鼻喉科护士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病人住院病历,虚构手术费等支出,以报销合作医疗费用的方式,从被害单位长垣市**管理中心骗取合作医疗资金共计104818.19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被长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0月9日,杜某某的家属已将骗取的合作医疗资金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肖某某、姚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作医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检察官助理:姬艳郡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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