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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夏季,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永吉小区10号楼4单元4层35号的家中,以炒股投资为由使用伪造的房产证进行抵押,骗取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17万元;

2015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永吉小区10号楼4单元35号的家中,以炒股投资为由使用伪造的房证进行抵押,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永吉小区10号楼4单元4层35号的家中,以炒股投资为由使用伪造的房证进行抵押,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5万元;

2017年末,被告人杜某某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的“打了王烧烤店”内,以炒股投资为由使用伪造的房证进行抵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5万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90.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等;

2、证人高某某、某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刘某某、关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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