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镇**村**社。2013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可以给孙某某出售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只需要150000元的事实,骗取孙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为由,分多次骗取孙某某70300元。案发后杜某某退还孙某某703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可以给边某某出售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只需要160000元的事实,骗取边某某任后以需交房款为由,分多次骗取边某某1391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可以给康某某出售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只需要160000元的事实,骗取康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为由,分多次骗取康某某110000元。期间康某某向杜某某借款260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可以给康某甲出售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只需要200000元的事实,骗取康某甲信任后以需交房款为由,骗取康某甲30000元。
5.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可以给曹某某出售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只需要128000元的事实,骗取曹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为由,多次骗取曹某某61400元。2019年10月份杜某某退还曹某某48000元。
6.2019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可以给桑某某出售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只需要160000元的事实和可以给桑某某办理养羊扶贫贷款的事实,骗取桑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和给领导送礼为由,多次骗取桑某某2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边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一张、手机电子数据光盘一张、通话录音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621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另8页。
3.证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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