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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被告人杜某某在QQ群发布大量低价销售网络软件会员的信息吸引客户,采取少量发货方式取得客户的信任,后以能大量出售软件会员激活码为由,待客户将大量购买会员的款项转至被告人杜某某账户后,采取不发货的方式骗取程某某人民币3415元。

2020年**月,被告人杜某某在QQ群发布大量低价销售网络软件会员的信息吸引客户,采取少量发货方式取得客户的信任,后以能大量出售软件会员激活码为由,待客户将大量购买会员的款项转至被告人杜某某账户后,采取不发货的方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345元。

2020年**月**日,被告人杜某某在QQ群发布大量低价销售网络软件会员的信息吸引客户,采取少量发货方式取得客户的信任,后以能大量出售软件会员激活码为由,待客户将大量购买会员的款项转至被告人杜某某账户后,采取不发货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00元。

2020年**月,被告人杜某某在QQ群发布大量低价销售网络软件会员的信息吸引客户,采取少量发货方式取得客户的信任,后以能大量出售软件会员激活码为由,待客户将大量购买会员的款项转至被告人杜某某账户后,采取不发货的方式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1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收支明细、抓捕经过;

2.报案材料4份及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提请笔录;

5.收条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大量出售软件会员激活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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