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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2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清溪镇经介绍认识被害人季某某,虚构低价帮助季某某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业务的事实,骗取季某某共10504元,并将上述财物用于生活挥霍。

2019年9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清溪镇浮岗柏朗村盛大住宿227房将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杜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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