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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哈尔滨市**区**路**街,因涉嫌诈骗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谎称是明某某**乡小学老师刘某某,有亲属在低保局上班能够办理低保,只需要人民币1500元就能够办理终身制低保,张某甲将其母亲被害人耿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人民币1500元交给杜某某,让杜某某为其母亲耿某某办理低保,杜某某承诺耿某某的低保春节前就能办下来。2014年8月份左右,杜某某失去联系,耿某某被骗人民币1500元。

2.2014年1月份,杜某某谎称是明某某**小学老师刘某某,有亲属在低保局上班能够办理低保,张某甲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人民币800元交给杜某某,让杜某某为其办理低保,杜某某承诺张某甲的低保2014年5月份就能办理下来,2014年8月份左右,杜某某失去联系,张某甲被骗人民币800元。

3.2014年,张某乙通过姐姐张某甲找杜某某为张某乙、张某乙丈夫王某甲、张某乙儿子王某乙、张某乙婆婆黄某某、张某乙公公王某丙五人办理低保。张某乙将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人民币5000元交给张某甲,由张某甲找杜某某办理低保,后杜某某失去联系,张某乙共计被骗人民币5000元。

4.2014年,张某丙通过姐姐张某甲找杜某某为张某丙、妻子焦某某办理低保,张某丙将其及妻子焦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张某甲,并给张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办理低保。后张某甲告知其杜某某联系不上了,办理低保的钱也没有返还,张某丙被骗人民币3000元。

5.2014年,王某丁通过王某戊找张某甲的邻居杜某某为王某丁、王某丁的妻子岳某某、王某丁儿子王某己三人办理低保,王某丁将三人的身份原件、户口本原件、照片及人民币4500元办理低保的费用交给王某戊。后王某戊告知其办理低保的人联系不上了,办理低保的费用也没有返还,王某丁被骗人民币4500元。

6.2014年3、4月份,田某某找杜某某为田某某、田某某丈夫兴某甲、田某某公公兴某乙、田某某婆婆孙某甲办理低保,每人交纳人民币825元办理低保的费用,田某某将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人民币3300元交给杜某某。2014年8月份,杜某某失去联系,办理低保的费用也没有返还,田某某一家四口共计被骗人民币3300元。

7.2014年,程某某通过女儿田某某找杜某某为程某某、丈夫田有财办理低保,程某某将户口本、身份证和照片交给田某某,并交给田某某人民币1650元办理低保的费用。后田某某告知其办理低保的人找不到了,办理低保的费用也没有返回,共计被骗人民币1650元。

8.2014年,孙某乙通过田某某找杜某某办理低保,孙某乙将户口本、身份证和照片交给田某某,并交给田某某人民币825元办理低保的费用。后田某某告知其办理低保的人找不到了,办理低保的费用也没有返还,被骗人民币825元。

9.2014年,孙某丙通过田某某找杜某某办理低保,孙某丙将户口本、身份证和照片交给田某某,并交给田某某人民币825元办理低保的费用。后田某某告知其办理低保的人找不到了,办理低保的费用也没有返还,被骗人民币825元。

10.2014年,孙某丁通过田某某找杜某某办理低保,孙某丁将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交给田某某,并交给田某某人民币825元办理低保费用。后田某某告知其办理低保的人找不到了,办理低保的费用也没有返还,被骗人民币825元。

11.2014年,张某戊通过杜某某为其及妻子吴某某、叔叔张某己和姑姑张某庚办理低保。张某甲陆续将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人民币3650元办理低保的费用(张某戊和吴某某每人人民币825元、张某己和张某庚每人人民币1000元)交给杜某某。后杜某某失去联系,办理低保的费用也没用返还,共计被骗人民币3650元。

2014年1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某谎称称有能力为张某甲等人25人办理低保,涉案11起,总金额人民币25875元,涉案钱款现已全部返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向明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谅解书、收到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戊、张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耿某某、田某某、张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力彬

检察官助理:王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区**路**街,联系电话187450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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