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7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闲鱼网”发布虚假的“卖口罩”信息,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以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支付订金或全款后发货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151200元、严某某52000元、吴某某32400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奥莉商务宾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严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提取笔录、银行卡、支付宝转帐记录等书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祖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_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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