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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区*城*号楼*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春燕,北京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5日一次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从2019年10月起,通过微信和QQ号购买他人不用的微信帐号,登录后,冒充他人向好友发送诈骗信息,骗取财物共计2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曾某某不使用的微信帐号z13********,登录后向好友群发借款短信。被害人江某某、李某某收到借款短信后,分别向该微信账户(085e9858ee2f7dce2********@wx.tenpay.com)转账3000元。杜某某将诈骗所得转账到其购买的陈某某的微信上(微信帐号wxid_adom7z********,支付账号085e9858ea972fa********@wx.t enpay.com)后,将诈骗所得取出后花销。

2.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QQ购买了王某某不使用的微信帐号wxid_4gr5mb********,登录后向好友群发借款短信,被害人刘某甲收到借款短信后,向该微信账户(085e9858e0cca35e3********@wx.tenpay.com)转账3000元。杜某某将诈骗所得转账到其购买的陈某某的微信上后,将诈骗所得取出后花销。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从QQ上购买了尹某某不使用的微信帐号wxid_d5ygnq********,登录后向好友群发借款短信。被害人贺某某、刘某乙收到借款短信后,分别向该微信账户(085e9858ece0f8c28********@wx.tenpay.com)转账3000元。杜某某将诈骗所得转账到其购买的陈某某的微信上以及本人使用的李某乙的微信上(支付账号:085e9858e3cebf8ed********@wx.tenpay.com)后,将诈骗所得所得取出后花销。

4.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从QQ上购买了王某乙不使用的微信帐号wang11********,登录后向好友群发借款短信,被害人卢某某收到借款短信后,向该微信账户(085e98 58e544c3b3e********@wx.tenpay.com)转账3000元。杜某某将诈骗所得转账到其购买的陈某某的微信上后,将诈骗所得取出后花销。

5.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QQ购买到毛某某不使用的微信帐号wxid_hxslko********,登录后向该微信帐号的好友群发借款短信。被害人李某丙收到借款短信后,向该微信账户(085e9858e38849cad********@wx.tenpay.com)转账3000元。杜某某将诈骗所得转账到其购买的陈某某的微信上。该笔转账冻结在陈某某的微信账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微信支付账号信息;

3.微信支付账号交易明细;

4.证人邓某某、王某甲、曾某某、尹某某、王某乙、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江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刘某甲、卢某某、李某丙、刘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电子数据;

8.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怀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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