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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系上海***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第八分公司摩尔城店业务员。2018年5月入职,2019年3月离职。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高某某到该公司贷款11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对被害人高某某谎称公司让其缴纳4期保证金,还款时可以抵销贷款。被害人高某某转账到被告人杜某某指定的梁某甲账户24280元。2019年3月,被害人高某某准备提前还款时,发现保证金没有交纳到公司,遂联系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9 1月2日,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到该公司分别贷款11万元、2万元,被告人杜某某谎称公司要求缴纳保证金,还款时可以用于抵销贷款。二被害人转账到被告人杜某某指定的梁某甲账户32136元、4648元。2019年4月,二被害人准备提前还款时,发现保证金没有交纳到公司,遂联系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称没有收被害人的保证金,被害人报案。

经查,梁某甲将被害人高某某、梁某乙、梁某丙的转账61064元转账到被告人杜某某账户,被告人杜某某将上述钱款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梁某丁、房某某、赖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倞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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