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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82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镇**村**号。因诈骗罪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罗某系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2019年6月初,为推广公司生产的手表,罗某经爱诺公司同事孙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与罗某认识后,杜某某自称“杜某”,并谎称其系**传媒公司的股东,系网红经纪人,有很多网红资源可以帮罗某线上销售手表,并提议与罗某共同成立深圳市**文化传媒公司。罗某信以为真,按照杜某某的要求,同意出资注册文化传媒公司和聘请网红人员。同年6月17日罗某向杜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0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均同)网红红包和3500元的公司注册费用。

收到上述款项后不久,杜某某带着自称是网红人员的杨某某来到**公司假装与罗某商谈销售手表事宜。商谈结束后,杜某某带着杨某某离开**公司,将其从罗某处收取的43500元款项中的22000元用于杨某某在深圳的租房,剩余款项均用于个人使用。罗某多次联系杜某某销售手表的事项未得到杜某某的回应后,罗某发现被骗遂即要求杜某某退还款项。同年6月27日,在罗某的强烈要求下,杜某某迫于无奈使用他人3412221987********的身份证号码向罗某出具欠罗某40000元的借条。后杜某某仍不按照约定还款。罗某于同年7月8日16时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同日16时30分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于2019年8月1日积极退赔被害人罗某损失人民币40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罗某对杜某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电子银行业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诈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杜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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