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为虚构身份情况,要求他人按照自己要求伪造一个居民身份证。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杜某某冒充他人身份,谎称有办理土地证的能力,以为被害人安某某、杜某某夫妻办理土地证为由,先后共骗取钱财49760元。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杜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5.户籍证明信、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6.扣押的字画、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会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办理土地证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款购买的字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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