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2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初,被告人杜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王某某办理高额度信用卡,2017年2月15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杜某某多次以“疏通关系”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合计人民币72388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街道**路**大街**巷**号抓获被告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的手机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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